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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刘茂公与韩玉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茂公,韩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3执904号申请执行人:刘茂公,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扎兰屯市哈多河镇。被执行人:韩玉山,男,54岁,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茂公被执行人韩玉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韩玉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玉山支付申请执行人刘茂公案款1100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对被执行人韩玉山的账户予以冻结。经查被执行人韩玉山无履行能力,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韩玉山财产状况,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未在企业投资参股。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赵锦涛审判员敖宝泉审判员张天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白少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