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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力春与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和昌(湖北)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力春,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和昌(湖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1543号申请执行人:王力春,女性,汉族,1990年2月17日,住湖北省大悟县。被执行人: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环城南路150号。法定代表人:张呈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和昌(湖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公园路162号。法定代表人:林惠,该公司执行董事。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3民终1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和昌(湖北)置业有限公司价值6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黎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付冬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