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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兰海、牛焕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兰海,牛焕胜,孙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540号申请执行人:刘兰海,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牛焕胜,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孙春玲,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刘兰海与被执行人牛焕胜、孙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对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