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兰海、牛焕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兰海,牛焕胜,孙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540号申请执行人:刘兰海,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牛焕胜,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孙春玲,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刘兰海与被执行人牛焕胜、孙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对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