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3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991号原告叶某某,男。被告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以已与被告刘某某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判员 樊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兴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