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03执3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3224韩树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树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3执3224号被执行人:韩树浪,男,1987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执行人韩树浪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803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韩树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罚金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2016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016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罚金义务。但义务的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亚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陈国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