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1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溪亮、鲍向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溪亮,鲍向阳,董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2233号申请执行人陈溪亮,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鲍向阳,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住兰溪市。被执行人董姝英,女,1985年2月5日出生,住兰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溪亮与被执行人鲍向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国土部门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光潮执 行 员 吴晓辉执 行 员 陈杭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金勇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