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奇添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刑初63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奇添,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分别于2017年6月30日和2017年7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7]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奇添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薇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奇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6日14时许,因张某1家的祖坟占地与邻居张某2时家的自留地界定归属权发生纠纷,被告人张奇添(系张某之子)用拳头打伤被害人张某1左胸部。经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张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张奇添于2016年7月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张奇添赔偿给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80000元,取得被害人张某1谅解。经本院委托,涵江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张奇添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被告人张奇添基本符合非监禁刑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奇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伤情照片,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仙游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附带民事谅解协议书,涵江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黄某、张某3、张某4、张某2时、张某5证言,被害人张某1陈述,被告人张奇添供述和辩解,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所附照片,现场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奇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奇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是坦白;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且基本符合非监禁刑条件,可对被告人张奇添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奇添请求从轻处罚的自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奇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丽代理审判员 鲍巧新人民陪审员 谢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柯 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