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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民初3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市两广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郭继良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南宁市两广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郭继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05民初3385号原告:广西南宁市两广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89号第A栋第11、12、13、14号铺。法定代表人刘淑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鹏,广西善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继良,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立案时间:2017年6月8日开庭时间:2017年8月23日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当事人到庭情况:原告:广西南宁市两广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被告:郭继良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挖掘机款57389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57389元计算,按每日万分之六自2014年10月17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暂计算至2017年2月16日违约金为29406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事实一、出卖人:广西南宁市两广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二、买受人:郭继良三、买卖合同的形式:书面签订一份《工程机械买卖合同》四、买卖合同的日期:2011年10月16日五、买卖标的物的约定(包括名称、型号、数量、价格等):JCM牌908C型挖掘机一辆,发动机号:68114460六、买卖价款支付的约定:2011年10月16日前支付第一笔定金30000元,2011年10月30日前支付第二笔定金30000,剩余未付款380000分36个月支付。七、违约责任的约定:逾期付款的,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支付违约金。八、买卖标的物交付情况:2011年10月17日,被告在《客户收货单》上签字,确认收到机械。九、买卖价款的支付情况:被告确认未付款尚有57389元。十、合同标的物有无质量争议:无十一、其他必要情况:原告聘请律师参加本案诉讼,律师费为4000元。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除了约定的被告逾期付款情况下,原告取回设备的条件过低及约定被告逾期支付款项原告有权解除合同的条件过低外,合同其他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受其拘束。原告依约交付设备被告,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挖掘机款57389元,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中约定:被告须按时足额支付应付款项,否则原告可以要求支付全部分期款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分期款的违约金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聘请律师参加诉讼支出律师费4000元,根据《工程机械买卖合同》的约定,该律师费应由被告承担。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继良向原告南宁市广西南宁市两广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57389元;二、被告郭继良向原告南宁市广西南宁市两广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计算:截止2017年2月16日,违约金为29406元;从2017年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计付);三、被告郭继良赔偿原告南宁市广西南宁市两广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2070元,由被告郭继良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网银转账请点选“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里注明“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华思人民陪审员  雷艳萍人民陪审员  吴桂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文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