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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2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彭伟力与刘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伟力,刘嘉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1865号原告:彭伟力,男,汉族,地址广东省化州市,被告:刘嘉伟,男,汉族,地址广东省化州市,原告彭伟力与被告刘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彭伟力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伟力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伟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伟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洪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