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卞永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永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刑初22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卞永智,男,1972年12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桦甸市。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盗窃,于1999年4月被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5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8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6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颂阳,桦甸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以桦检刑诉【2017】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卞永智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卞永智及辩护人李颂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卞永智于2016年8月至11月间,在桦甸市公吉乡、苏密沟、红石镇、二道甸子镇以及蛟河市漂河镇等多地多次入户盗窃,盗窃总金额合计人民币54533.5元,具体事实如下:2016年8月8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公吉乡王家店村长青社万某1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1750元。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公吉乡王家店村长青社王某1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800元。2016年9、10月份,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公吉乡怀南村治安社陈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3700元。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公吉乡怀南村太平岭社王某2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15000元;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卞永智再次到王某2家中,盗窃香烟四盒,其中,芙蓉王两盒、玉溪一盒、长白山一盒,价值人民币80.5元。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公吉乡怀南村太平岭社李某1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100元。2016年10月8、9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公吉乡永胜村松树川社万某2家,盗窃现金人民币10元。2016年10月7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公吉乡永胜村松树川社马某1家,盗窃OPPOR9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600元),苹果4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乐丰手机一部(价值2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820元,案发后将手机返还马某1。2016年10月23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苏密沟煤窑村团山子一社刘某1家,盗窃现金人民币1800元。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公吉乡刘家店村吉兴社迟某1家,盗窃VIV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00元。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公吉乡刘家店村勃吉岭屯徐某家,盗窃现金人民币8200元。2016年10月某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公吉乡刘家店村勃吉岭屯王某3家,盗窃现金人民币1300元。2016年10月某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公吉乡碱厂村小二道王某4家,未盗得财物。2016年10月某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公吉乡刘家店村刘家店屯崔某1家,盗窃小黄梨3个。2016年10月,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公吉乡永胜村甲砬子社李某2家,未盗得财物。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公吉乡永胜村甲砬子社刘某2家,盗窃现金人民币20元。2016年秋天,被告人卞永智到蛟河市漂河镇漂河川屯王某5家,未盗得财物。2016年秋天,被告人卞永智到蛟河市漂河镇漂河川屯刘某3家,未盗得财物。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卞永智到蛟河市漂河镇二道村新立屯唐某家,盗窃现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10月某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公吉乡刘家店村刘家店屯张某1家,盗窃长白山牌香烟一盒,价值人民币10元,盗窃西瓜1个。2016年10月某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苏密沟乡前进村三社张某2家,盗窃现金人民币400元,西腾牌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583元。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红石镇红石砬子村大东沟社李某3家,盗窃现金人民币500元。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红石镇红石砬子村大东沟社赵某1家,盗窃现金人民币500元。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红石镇红石砬子村大东沟社周某1家,盗窃现金人民币400元。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红石镇红石砬子村陈家趟子社周某2家,盗窃现金人民币3200元。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红石镇红石砬子村陈家趟子社王某6家,未盗得财物。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红石镇红石砬子村陈家趟子社刘某4家,未盗得财物。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红石镇红石砬子村陈家趟子社西沟王某7家,未盗得财物。2016年10月某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红石镇红石砬子村陈家趟子社赵某2(王贵青)家,盗窃现金人民币40元。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红石镇红石砬子村陈家趟子社王某8家,盗窃现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红石镇鸭绿沟村新民社马某2家,盗窃现金人民币400元,乐丰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0元。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红石镇鸭绿沟村新民社范某家,盗窃现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红石镇临江村王某9家,盗窃现金人民币600元。2016年秋天,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公吉乡五间村五间社杨某家,盗窃墨镜一个。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公吉乡五间村席某家,盗窃现金人民币100元。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红石镇抽水洞村江沿社夏某家,盗窃现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红石镇永丰村大陈木社李某4(尹振军)家,盗窃现金人民币100元。2016年9月7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二道甸子镇金龙村错草社许某家,盗窃邦华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0元。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二道甸子镇暖木村小青沟社焦某和家,盗窃现金人民币80元,华为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卞永智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巨大,应依法处罚,其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卞永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李颂阳认为,被告人卞永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卞永智在桦甸市公吉乡、桦郊乡、红石镇、二道甸子镇以及吉林省蛟河市漂河镇等地多次入户盗窃,盗窃作案39起,其中7起盗窃未遂,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4533.5元,具体事实如下:2016年8月8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公吉乡王家店村长青社万某1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1750元。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公吉乡王家店村长青社王某1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800元。2016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公吉乡怀南村治安社陈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3700元。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公吉乡怀南村太平岭社王某2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15000元。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卞永智再次到王某2家中,盗窃香烟四盒,其中,芙蓉王二盒、玉溪一盒、长白山一盒,共计价值人民币80.5元。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公吉乡怀南村太平岭社李某1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100元。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公吉乡永胜村松树川社万某2家,盗窃现金人民币10元。2016年10月7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公吉乡永胜村松树川社马某1家,盗窃OPPOR9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600元),苹果4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乐丰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元),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20元,案发后将所盗手机全部返还给马某1。2016年10月23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桦郊乡煤窑村团山子一社刘某1家,盗窃现金人民币1800元。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公吉乡刘家店村吉兴社迟某1家,盗窃VIV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00元。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公吉乡刘家店村勃吉岭屯徐某家,盗窃现金人民币8200元。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公吉乡刘家店村勃吉岭屯王某3家,盗窃现金人民币1300元。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公吉乡碱厂村小二道王某4家,未盗得财物。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公吉乡刘家店村刘家店屯崔某1家,盗窃小黄梨3个。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公吉乡永胜村甲砬子社李某2家,未盗得财物。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公吉乡永胜村甲砬子社刘某2家,盗窃现金人民币20元。2016年秋季的一天,被告人卞永智到蛟河市漂河镇漂河川屯王某5家,未盗得财物。2016年秋季的一天,被告人卞永智到蛟河市漂河镇漂河川屯刘某3家,未盗得财物。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卞永智到蛟河市漂河镇二道村新立屯唐某家,盗窃现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公吉乡刘家店村刘家店屯张某1家,盗窃长白山牌香烟一盒,价值人民币10元,盗窃西瓜1个。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桦郊乡前进村三社张某2家,盗窃现金人民币400元,盗窃西腾牌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583元。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红石镇红石砬子村大东沟社李某3家,盗窃现金人民币500元。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红石镇红石砬子村大东沟社赵某1家,盗窃现金人民币500元。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红石镇红石砬子村大东沟社周某1家,盗窃现金人民币400元。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红石镇红石砬子村陈家趟子社周某2家,盗窃现金人民币3200元。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红石镇红石砬子村陈家趟子社王某6家,未盗得财物。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红石镇红石砬子村陈家趟子社刘某4家,未盗得财物。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红石镇红石砬子村陈家趟子社西沟王某7家,未盗得财物。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红石镇红石砬子村陈家趟子社的赵某2家,盗窃现金人民币40元。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红石镇红石砬子村陈家趟子社王某8家,盗窃现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红石镇鸭绿沟村新民社马某2家,盗窃现金人民币400元,盗窃乐丰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0元)。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红石镇鸭绿沟村新民社范某家,盗窃现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红石镇临江村王某9家,盗窃现金人民币600元。2016年秋季的一天,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公吉乡五间村五间社杨某家,盗窃墨镜一个。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公吉乡五间村席某家,盗窃现金人民币100元。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红石镇抽水洞村江沿社夏某家,盗窃现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红石镇永丰村大陈木社李某4家,盗窃现金人民币100元。2016年9月7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二道甸子镇金龙村错草社许某家,盗窃邦华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0元)。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卞永智到桦甸市二道甸子镇暖木村小青沟社焦某和家,盗窃现金人民币80元,盗窃华为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卞永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万某1、王某1、陈某、王某2、李某1、万某2、马某1、刘某1、迟某1、徐某、王某3、王某4、崔某1、李某2、刘某2、王某5、刘某3、唐某、张某1、张某2、李某3、赵某1、周某1、周某2、王某6、刘某4、王某7、赵某2、王某8、马某2、范某、王某9、杨某、席某、夏某、李某4、许某、焦某和陈述、证人孙某、迟某2、于某、李某5、柴某、刘某5、吴某、李某6、宋某、苗某、卞某、崔某2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桦甸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永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犯罪系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退回少部分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李颂阳的辩护意见本院采纳。被告人卞永智应依法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卞永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二、被告人卞永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2713.5元,其中退赔被害人万某11750元、王某1800元、陈某3700元、王某215080.5元、李某1100元、万某210元、刘某11800元、迟某1600元、徐某8200元、王某31300元、刘某220元、唐某3000元、张某110元、张某2983元、李某3500元、赵某1500元、周某1400元、周某23200元、赵某240元、王某83000元、马某2440元、范某3000元、王某9600元、席某100元、夏某3000元、李某4100元、许某300元、焦某和1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秀云代理审判员 巩建刚人民陪审员 陈凤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丽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