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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3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会军与张国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军,张国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717号原告:刘会军,男,汉族,1975年9月20日生,住内黄县。被告:张国廷,男,汉族,成年,住内黄县。原告刘会军诉被告张国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刘会军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会军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旭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