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3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会军与张国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军,张国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717号原告:刘会军,男,汉族,1975年9月20日生,住内黄县。被告:张国廷,男,汉族,成年,住内黄县。原告刘会军诉被告张国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刘会军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会军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旭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