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5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应志安与徐洪兵、蒋培英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志安,徐洪兵,蒋培英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5448号原告:应志安,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沈丁力,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姗姗,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洪兵,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告:蒋培英,女,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志安与被告徐洪兵、蒋培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志安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应志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群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红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