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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3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周玉川与赵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川,赵银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民初3167号原告:周玉川,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陵县(确认地址同住址)。被告:赵银平,男,199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确认地址承德市双桥区世纪城五区)。原告周玉川诉被告赵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路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玉川及被告赵银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玉川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银平辩称,借条属实,但是我借的是原告欠我的工程款,不是家里急用钱才向被告借的,原告说的不属实,原告还欠我工程款60000元,这10000元就是工程款。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日被告赵银平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后原告找被告催要借款无果,原告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周玉川提交的2017.6.1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赵银平向原告周玉川借款1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还欠我工程款60000元,这10000元就是工程款的辩解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若主张权利,应另案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银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欠原告周玉川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赵银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路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邢亚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