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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恢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继华、崔小波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华,崔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恢961号申请执行人王继华,女,汉族,1965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被执行人崔小波,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王继华申请崔小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65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继华于2017-8-1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款已经执行到位,现本案已经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225民初656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福执行员  刘利民执行员  崔士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文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