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3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洪秋荣与陈跃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3647号原告(执行案外人):洪秋荣,女,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宙,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婉琼,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申请执行人):陈跃如,女,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第三人(被执行人):施跃进,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龙湖镇新街村下灶东区**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6********。第三人(被执行人):福建省东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福埔工业区综合开发区华泰国际新城4幢2区店115-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919163080。法定代表人:施跃进,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洪秋荣与被告陈跃如、第三人施跃进、第三人福建省东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洪秋荣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洪秋荣以“因案涉车辆被首封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查扣,需另行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秋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洪秋荣负担。审 判 长 黄招荣代理审判员 庄英材人民陪审员 吴辉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丽蓉速 录 员 杨少娜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