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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贾永盼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永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691号被执行人:贾永盼,男,汉族,1971年9月1日出生,河北省辛集市。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2017)冀1102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一案中。经查,贾永盼已提起刑事上述,故本院作出的(2017)冀1102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7)冀1102执1691号执行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旭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