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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与曾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曾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36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住所地:麻城市将军北路73号,组织机构代码:88036925-1。被执行人:曾金英,女,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与曾金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79403元。执行中,法院对被执行人已查询了银行存款,无余款可供执行,并对其住房进行了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名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81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