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执6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湘平、唐友平与被执行人王兰、方大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湘平,唐友平,王兰,方大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6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蒋湘平,男。申请执行人:唐友平,男。被执行人:王兰,女。被执行人:方大春,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湘平、唐友平与被执行人王兰、方大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兰、方大春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蒋湘平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唐友平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但被执行人王兰、方大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兰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王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祁东县支行账号为621XXXXXX账户内的存款697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王兰在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归阳信用社账号为622XXXXXX账户内的存款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周铁军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扬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