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民初2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铭铭与江西抚门及第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铭铭,江西抚门及第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2764号原告:徐铭铭,男,199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金溪县人,住金溪县,被告:江西抚门及第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恒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铭铭诉被告江西抚门及第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铭铭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被告双方已无纠纷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铭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铭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44元减半收取2522元由原告徐铭铭负担。审判员 聂慧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宏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