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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2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包桂军与邓媛媛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桂军,邓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2执380号申请人:包桂军,男,1971年7月7日生,蒙古族,个体维修业主,现住本市新兴区新城街道七委3组。被执行人:邓媛媛,女,1984年1月30日生,汉族,系黑K054**号车主,现住本市桃山区桃北街道工会大厦。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包桂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媛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6月13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06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邓媛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包桂军与被执行人邓媛媛于2017年08月23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邓媛媛于2017年9月开始每个月1号给付申请人包桂军2,000.00元至案件款20,000.00元给付完毕止,每月2,000.00元由申请人提供银行帐号,被执行人每个月往申请人提供银行帐号汇款。申请人包桂军自愿放弃利息申请。二、执行费20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才审判员  甄连君审判员  王长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