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25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郑某与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25民初1044号原告:郑某,女,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雷州市,被告:柯某,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7年8月23日以与被告柯某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以与被告柯某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长 邹秀宏审 判 员 陈丕芳人民陪审员 陈明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杨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