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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3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安玉霞与范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玉霞,范静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3民初1054号原告:安玉霞(曾用名安红艳),女,1986年5月21日生,土家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被告:范静超,女,1989年7月1日生,侗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原告安玉霞与被告范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玉霞、被告范静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玉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被告因工程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年底偿还。事后,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在原告多次催收下,被告在2015年至2016年间先后偿还原告15000元,口头承诺余款于2016年春节还清,至今被告仍未还款,且不接原告电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请。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静超偿还原告安玉霞(曾用名安红艳)借款35000元。案件受理费338元,原告安玉霞自愿负担。以上有执行内容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国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雁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