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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胡云香、江西宏宇铝业有限公司等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云香,江西宏宇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3民初895号原告:胡云香,女,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鹏,江西豫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西宏宇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义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59651049XY。法定代表人:张非恒。原告胡云香与被告江西宏宇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胡云香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云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云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涂国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柱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