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22民初20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061沛县杨屯镇旧姚桥村民委员会与欧阳兆本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沛县杨屯镇旧姚桥村民委员会,欧阳兆本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2061号之一原告:沛县杨屯镇旧姚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沛县杨屯镇旧姚桥村。法定代表人:欧阳德聘,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文强,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兆本,男,194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沛县杨屯镇旧姚桥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欧阳兆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沛县杨屯镇旧姚桥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沛县杨屯镇旧姚桥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220元,减半收取计2610元,由沛县杨屯镇旧姚桥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居 梅人民陪审员  姜建兰人民陪审员  于联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