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诉大连四方佳特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四方佳特流体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1900号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江桥镇曹安路3616号-3618号。法定代表人:张锡淼,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辉。被告:大连四方佳特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旅顺经济开发区兴源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杨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四方佳特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后计4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瑞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