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民初2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徐锋与昌邑市方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岳奎臻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锋,昌邑市方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岳奎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2479号原告:徐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向秋,昌邑北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昌邑市方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法定代表人:李敬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连国,该公司科员。被告:岳奎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负责人:李东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鑫,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锋诉被告昌邑市方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岳奎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岳奎臻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锋撤回对被告岳奎臻的起诉。审 判 长 宫兰芝审 判 员 赵寿跃人民陪审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萌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