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民初2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邱文考与王连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文考,王连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2443号原告:邱文考,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木秋,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连荣,男,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现住厦门市翔安区,原告邱文考与被告王连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邱文考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文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文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邱文考负担。审 判 员 郭碧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 晶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