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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终2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佘学华、夏兴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佘学华,夏兴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28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佘学华,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兖矿东滩煤矿工人,现住邹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兴良,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邹城市。上诉人佘学华因与被上诉人夏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2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29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佘学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史宝磊审判员 扈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