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新干县华晨鑫园业主委员会与姚小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干县华晨鑫园业主委员会,姚小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1252号原告:新干县华晨鑫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新干县金川镇善政三路华晨鑫园小区。负责人:郑新如,该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新、刘昕伟,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小春,男,195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原告新干县华晨鑫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姚小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新干县华晨鑫园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干县华晨鑫园业主委员会以与被告姚小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干县华晨鑫园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干县华晨鑫园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肖东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