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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2977、2978、29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戈本刚与方世燕、孙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977、2978、2979号之一申请保全人(原告):戈本刚,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保全人(被告):方世燕,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保全人(被告):孙春萍,女,住安徽省广德县。2017年8月14日,本院依法作出(2017)皖1822民初2977、2978、2979号民事裁定。现因原告戈本刚于2017月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方世燕、孙春萍所有的位于广德县桃州镇横山南路东14栋一单元402室房屋一套的查封。案件申请费970元,由原告戈本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教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友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