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2977、2978、29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戈本刚与方世燕、孙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977、2978、2979号之一申请保全人(原告):戈本刚,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保全人(被告):方世燕,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保全人(被告):孙春萍,女,住安徽省广德县。2017年8月14日,本院依法作出(2017)皖1822民初2977、2978、2979号民事裁定。现因原告戈本刚于2017月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方世燕、孙春萍所有的位于广德县桃州镇横山南路东14栋一单元402室房屋一套的查封。案件申请费970元,由原告戈本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教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友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