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2执恢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中国纺织工人疗养院、青岛路易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纺织工人疗养院,青岛路易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恢4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纺织工人疗养院。被执行人青岛路易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纺织工人疗养院与被执行人青岛路易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5)第285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鲁0202执字第1007号,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了对青仲裁字(2015)第285号裁决书的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对青仲裁字(2015)第285号裁决书的执行,案号为(2017)鲁0202执恢448号。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5)第28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光审判员  张林审判员  许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滕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