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402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汪希友与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轴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希友,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轴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2737号原告汪希友,男,1969年5月8日生,苗族,贵州省安顺市人,农民,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正美,贵州虹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轴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MA6DMOPJ40。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若飞东路东段(虹机厂路口)。负责人:邓春红,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男,1973年1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系该支行员工,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靖璇,女,1984年4月2日生,回族,贵州省安顺市人,系该支行员工,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希友诉被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轴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以本案原、被告双方达成私下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希友撤诉。本案实收诉讼费人民币5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87.5元,由原告汪希友承担。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娇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