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关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关馨,宫洪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74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张连怀,行长。被执行人关馨,女,满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宫洪滨,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关馨、宫洪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银行财产可供执行,但名下的房产已被我院查封,但房产现不具备拍卖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7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温 明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曲启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