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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3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世欣、罗华瑜等与广宁县裕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欣,罗华瑜,广宁县裕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3民初1216号原告:陈世欣,男,汉族,1974年7月27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原告:罗华瑜,女,汉族,1979年11月24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上述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盛,广东宁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宁县裕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宁县南街镇新宁北路63号。法定代表人:陈诗国。原告陈世欣、罗华瑜诉被告广宁县裕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世欣、罗华瑜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世欣、罗华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欣、罗华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41元,由原告陈世欣、罗华瑜负担。审判员  陈兰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冬宇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