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1406号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东丰镇。法定代表人王立鹏,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洪玉,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东丰县东丰镇。被告刘伟,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现住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沙河镇。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忠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