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恢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继成与延寿县延寿镇永安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成,延寿县延寿镇永安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恢187号申请执行人:李继成,住延寿县。被执行人:延寿县延寿镇永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延寿县延寿镇永安村。法定代表人:景玉珠,主任。本院在执行李继成与延寿县延寿镇永安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620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29执恢1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