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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执监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永春支行与长春市拓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市金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永春支行,长春市拓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市金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监1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永春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代表人:张海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长春市拓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夏耘,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春市金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赵杰民,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永春支行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拓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市金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06)榆指执字第58号。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永春支行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拓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市金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东宇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静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