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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执复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生态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绍兴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生态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绍兴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复33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绍兴生态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迎宾路***号。负责人:孙彦,主任。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生态产业园人民东路银桥路口。法定代表人:孟金德,董事长。诉讼代表人: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系绍兴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复议申请人绍兴生态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执异10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复议人绍兴生态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异议称,原裁定作出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绍兴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受理破产,本案应中止执行;原裁定认定申请执行未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及认定执行中断的理由、适用法律均错误。请求撤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执异105号执行裁定及相关执行行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法律文书生效后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民初字第206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双方为履行判决达成协议。在双方未履行协议后,权利人绍兴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实现其权利,先后于2013年8月15日、2015年2月16日等多次向绍兴市国土部门或绍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反映情况。权利人绍兴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积极行使其权利,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执异105号执行裁定认定权利人向有关部门主张解决其权利,构成申请执行时效中断,并无不当。绍兴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受理后,其破产管理人有权依据生效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绍兴生态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复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绍兴生态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复议申请,维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执异105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俞樟铃审判员  杨子超审判员  王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琪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