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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30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吴堂欢与俞昌建、俞宗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堂欢,俞昌建,俞宗仁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30民初265号原告:吴堂欢,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行,湖南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迎波,湖南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俞昌建,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勋泰,男,1952年11月13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被告:俞宗仁,男,1947年2月15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宗树,男,1949年11月13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原告吴堂欢与被告俞昌建、俞宗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吴堂欢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堂欢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3元,减半收取计461.5元,由原告吴堂欢负担。审 判 长  夏立新审 判 员  杨 蓉人民陪审员  蒋思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勇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