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30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吴堂欢与俞昌建、俞宗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堂欢,俞昌建,俞宗仁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30民初265号原告:吴堂欢,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行,湖南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迎波,湖南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俞昌建,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勋泰,男,1952年11月13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被告:俞宗仁,男,1947年2月15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宗树,男,1949年11月13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原告吴堂欢与被告俞昌建、俞宗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吴堂欢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堂欢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3元,减半收取计461.5元,由原告吴堂欢负担。审 判 长 夏立新审 判 员 杨 蓉人民陪审员 蒋思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勇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