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0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海珍与北京华赢凯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珍,北京华赢凯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407号原告:赵海珍,女,1977年2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北京华赢凯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9层907室。法定代表人:白丹青。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珍诉被告北京华赢凯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赵海珍于2017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海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珍撤回起诉。审判员 苏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