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1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孟祥齐与闵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齐,闵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293-1号申请执行人孟祥齐,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04月18日,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闵现军,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08月15日,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孟祥齐与闵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4立案。2017年8月23日,经传票传唤到庭,经查被执行人身份证号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王 祯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信义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