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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1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孟祥齐与闵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齐,闵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293-1号申请执行人孟祥齐,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04月18日,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闵现军,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08月15日,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孟祥齐与闵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4立案。2017年8月23日,经传票传唤到庭,经查被执行人身份证号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王 祯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信义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