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3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卫、郑明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卫,郑明新,张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3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卫,男,1969年3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郑明新,男,1952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张雪梅,女,1952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江卫与被执行人郑明新、张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赣1102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郑明新、张雪梅于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归还申请执行人江卫借款人民币70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合计22,700元。因被执行人郑明新、张雪梅未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2月22日,申请执行人江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郑明新社保金。另查明,被执行人郑明新、张雪梅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