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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执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平潭县龙达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商行、林爱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潭县龙达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商行,林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8执11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潭县龙达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商行,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北厝镇跨海村码头2号。经营者:薛常州。被执行人:林爱华,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潭县龙达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商行与被执行人林爱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6)闽01民终1887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闽01民终1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洁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施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