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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执8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玉霞与吴强、李永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霞,吴强,李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838号之一申请人:王玉霞,女,汉族,生于1970年10月4日,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吴强,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6日,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李永红,女,汉族,生于1970年12月28日,住四川省蓬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3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王玉霞申请执行吴强、李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吴强、李永红名下有两处房屋登记,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于被执行人吴强名下位于蓬安县房屋、登记于吴强和李永红共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限被执行人吴强、李永红在查封十日内自动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法对所查封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树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