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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2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李军贺与张喜凤、张广才、王桂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贺,张喜凤,张广才,王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710号申请执行人:李军贺被执行人:张喜凤被执行人:张广才被执行人:王桂华申请执行人李军贺与张喜凤、张广才、王桂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辽138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李军贺执行款108,3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常年不在家,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过调查,被执行人张广才名下有车辆一部(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执行)、其他并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尹国斌执行员  卢洪超助执员刘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