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恢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锡梅、王细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锡梅,王细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恢51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街631号。组织机构代码66396063-5。被执行人:李锡梅,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执行人:王细元,女,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系被执行人李锡梅之妻。湖南双峰农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锡梅、王细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锡梅、王细元均已按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鑫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