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民初5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5314苏州市周周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常州协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周周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常州协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5314号原告:苏州市周周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问渡路。法定代表人:周孝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团结,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常州协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新科西路21号。法定代表人:豆秀梅,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峰、张露冰,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市周周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协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丽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黄伟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魏丽玲主审,人民陪审员王佩芬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协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周周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协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周周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协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04元,由原告苏州市周周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伟丰审 判 员 魏丽玲人民陪审员 王佩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尤鑫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