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申世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县支行,申世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2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县支行。住所地:吴起县。委托代理人:邢光良,男,汉族,1971年10月11日生,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申世权,男、汉族,1959年7月25日生,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申世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县支行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26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申世权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县支行贷款本金7.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05年1月31日起至还款之日,利息以年利率8.64%计算,以银行计算机自动生成为准),并缴纳案件受理费8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申世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世权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县支行贷款本金7.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05年1月31日起至还款之日,利息以年利率8.64%计算,以银行计算机自动生成为准),并各缴纳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9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世权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县支行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申世权每年偿还借款10000元,从2017年8月16日起,每年12月30日前还款直至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县支行于2017年8月16日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980元由被执行人申世权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袁文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