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淡某某与被告魏某甲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淡某某,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24民初1602号原告:淡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硕,男,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甲,男,汉族。原告淡某某与被告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淡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自由恋爱相识,2004年正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2004年2月13日在周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1月20日生育一子魏某乙,现随被告方生活。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如上之诉讼目的。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淡某某与被告魏某甲自愿离婚;二、双方婚生子魏某乙由被告魏某甲抚养,抚养费自理。三、双方再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淡某某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