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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志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02刑初412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志平,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学文化,户籍登记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暂住东营市东营区。2016年8月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7〕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耀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志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6日0时5分许,被告人李志平酒后无证驾驶辽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胜利石油管理局供水公司门口处时,撞至中心隔离护栏,致中心隔离护栏及车辆损坏,自己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志平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酒精含量鉴定,被告人李志平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4.9mg/100ml,属醉酒状态。另查明,案发后,群众电话报警,被告人李志平受伤未离开现场,出警民警勘查完现场后带李志平至医院抽血备检,李志平当日从医院逃逸,后在得悉公安机关追缉他时,于2016年8月10日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案发时被告人李志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辽B×××××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2月29日止;其因犯强奸罪,2009年7月30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9月29日减刑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志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李某、刘某的证言,122接警记录单,查获经过,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理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09)里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罪犯档案资料,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志平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其在得知公安机关正在追缉他时,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再次故意犯罪,量刑时予以考虑;其为可能判处罚金的执行提供了财产保证,量刑时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志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树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瑞 关注公众号“”